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招生就业 >> 就业政策 >> 正文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2-26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优惠政策

1.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 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 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可减免相关税费

①对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

①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

②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

③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促进基地等,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④对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且符合我省现行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5.免费参加培训、见习政策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在确定的一批高

校中,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技能。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团省委为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倡导建立了“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

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确保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有关高校团委按相关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要求负责招收本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并将招收人员统一移交见习基地所在团县(市、区)委。各县(市、区)团委要在团市委的指导下,组织本地见习人员(含高校见习人员)统一与本地见习基地签订规范的《就业见习协议书》。

6.其他优惠政策

①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

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落户上海可加5分。

③软实力:是进驻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园的有力凭证,也是与客户洽谈业务的形象证明,增加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