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鼓励其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竞赛,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始终围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增强体质,掌握技能,培育习惯,塑造人格”为目标,充分挖掘体育课程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育人功能。使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体育教育和熏陶,树立正确的运动观与健康观,培养爱国荣校情怀,养成终身锻炼习惯,掌握终身体育能力,成为德技双馨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课程要求
第三条 体育课程是各专业的必修课,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一)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体育成绩需合格。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三章 课程体系
第四条 体育教育教学课程体系由课内体育、课外体育锻炼(含体育竞赛)过程性评价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3部分构成。课内体育包括专项技能课、身体素质课;课外体育锻炼过程性评价指APP软件跑步锻炼及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第五条 课内体育包含专项技能与素质课,为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必修课,共开设144学时。其中,专项技能包括太极拳、篮球、排球、气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武术、健美操、啦啦操、踏板操、瑜伽、体育舞蹈、健身健美、毽球、定向越野、跳绳等课程。素质课指锻炼学生的速度、力量、耐力和心肺功能等身体素质课程,包括引体向上、仰卧起坐、中长跑等内容。
第六条 在课外体育锻炼(含体育竞赛)过程性评价中,课外跑步需在校园内锻炼地点进行,在校生(不含实习生)每学期内必须完成每教学周不少于2次的APP软件跑步锻炼(男生有效跑距≥3.5公里/次、女生有效跑距≥2.5公里/次,有效次数为45分钟内完成跑距/次;有效锻炼时段为每学期教学周的上午时段6:00—8:00和下午/晚上时段15:30—22:30;如遇雨雪、雾霾等特殊天气周可在其它周补齐)。体育竞赛方面,在校生要求每学年不少于1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含校运动会)。
第七条 在校生每学年必须按时参加并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家体质健康测试。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八条 体育课程选课要求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要求。其中,必修课程含第一、二、三、四学期体育课程(简称“体育Ⅰ、Ⅱ、Ⅲ、Ⅳ”),修读内容包含“专项技能课”和“身体素质课”,完成APP跑锻炼与体质健康测试;大三以后的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的体育课程教学由各专任教师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
第九条 根据培养方案规定,体育Ⅰ、Ⅱ、Ⅲ、Ⅳ,每学期学习时数为36学时(即34+2)。34学时是指专项技能课教学和身体素质课教学;2学时是指体育文化与健康学习。大三以后的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的选修体育课程教学时数不低于16学时/学期。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条 体育成绩评定由课内体育占60%、体质健康测试占20%、课外体育锻炼占20%组成。评定标准参见表1、表2。
成绩最高分为100分,学年内从未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学生,在最后总分分值的基础上减2分。
表1 体育课程评价办法一览表
指标类型 |
权重 |
评价指标 |
课内体育 |
60% |
根据不同专项特点,独立测评 |
体质健康测试 |
20% |
根据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独立测评 |
课外锻炼 |
20% |
APP软件跑步锻炼跑距测评 |
第十一条 专项技术根据不同专项、不同层次,制订不同考试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课外锻炼主要指课外APP跑锻炼,其评定标准参见表2。
表2 体育课程课外APP软件跑步锻炼评价一览表
指标类别 |
APP软件跑步锻炼评价指标 |
百分制(分) |
100 |
90 |
80 |
70 |
60 |
0 |
次数 |
≥36 |
35-32 |
31-28 |
27-25 |
≥24 |
24< |
分值 |
20 |
18 |
16 |
14 |
12 |
0 |
第六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课堂常规要求学生必须穿运动鞋服或轻便服装上课,不准携带有碍活动和影响安全的物品;不迟到早退,不旷课;学生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程,需由院系或医院证明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适当的体育活动、见习或病假休息。
第十四条 体育课堂考勤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体育课程,专项技能课、身体素质课,旷课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且专项技能课、身体素质课无故旷课达1/5者,因病或因事缺课达1/3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且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体育课考试总评成绩低于60分,视为考试成绩不及格。除第十四条情形外,成绩不及格者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内容限定于专项技术和身体素质,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必修范围内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在正常教学期间,凡遇因病、因伤暂时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根据规定办理缓考或缓测申请,需提供二甲以上医院的疾病诊疗证明和详细的病例资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签章),经康复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凡因身体异常、病、残、弱等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根据规定可以自行选修保健课,并提供二甲以上医院的疾病诊疗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资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签章),经康复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通过选修课程考核者,体育成绩均按60分计。
第十八条 体育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成绩纳入学生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考量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康复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级学生入学起执行,2020年前入学学生按原规定执行。